区域经销代理合同
合同签订地:菏泽东明
甲 方:东明养百老谷物食品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大屯镇
电 话:0530--7286682
传 真:0530--7671682
乙 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产品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条 代理资质
1.乙方应具有多年销售经验,长期从事粮油产品销售者优先考虑。
2.乙方需提供自己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备案,属于个人申请的必须有一家合法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条 区域划定
1.甲方经过对乙方的详细调查与审核,同意授予乙方在 省 市区域范围内销售甲方旗下产品 的经销权,并提供相关的授权合法手续。乙方只能在前述指定区域内开展营销活动。
2.乙方必须根据合同规定在指定区域内销售甲方产品,任何跨区域的销售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3.甲方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协议书条款的情况下,将不在本协议规定的乙方经销的区域内再设立第二家代理商或采取甲方直销。甲方有责任在乙方的销售区域内协助乙方开展销售、分销经营活动和销售网络建设。
第三条 特许经营期限
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代理权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在完成本合同销售目标,并积极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前提下,享有本合同续签的优先权。
第四条 代理保证金
1. 乙方承诺年进货额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大写: ),向甲方交纳销售保证金人(不退还)民币 元(大写: ),在乙方完成所约定的年进货额,并未违反合同所约定条款的情况下,甲方将给予乙方年进货额 1.2% (大写: )的年返利作为销售奖励,超出部分按照1.5%计取。
2.乙方在约定区域授权开设“养百老”专卖店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另行签订《养百老加盟连锁合同》,并严守《养百老加盟连锁合同》,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代理合同,所有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条 结算方式
1.乙方订货一律按照先付款后发货的原则,所有款项必须汇入东明养百老谷物食品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如乙方不能满足这一条件,则甲方有权停止供货,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订货品种及数量需提前10天通知甲方,并且乙方应在甲方发货前将全部货款汇入甲方账户。甲方在确认收到全部货款后的10日内发货。若乙方未按时足额汇款,导致甲方未及时发货,则视为乙方违约,按照本同的第九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 甲方有义务在收到乙方付款且收到乙方的书面收货收据后,向乙方开具合法的发票。
4. 甲方规定其业务代表不得向乙方借款、借货,如出现上述情况均为个人意愿,与甲方无关,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和解决。
5. 甲、乙双方业务往来均以书面确认的形式为准。
第六条 供货、退货及运输
1.供货程序及运输方式
(1)乙方每次订货均需提前15天向甲方提供“订货申请单”(附件二),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甲方,并将全部货款汇到甲方指定账户。在“订货申请单”中应具体注明产品名称、数量、到货时间、地点等。
(2)乙方所订的货品由甲方负责代办托运至乙方指定的城市,一般采用普通运输。货物发出后,甲方应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向乙方发出托运车辆的详细信息,以便乙方做好提货准备。货物到达后,乙方应自行提货,并付运费,甲方不予负责货到后的运输。乙方因业务需要,需要其他快速运输方式的,其增加的短途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因运输车辆晚点而造成的延期交货,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收货时,乙方应在提货当场清点产品数量,确认后,乙方负责人或委托人应在甲方开具的“收货确认书”上签字或盖章(附件三),并传真给甲方,签收前若产品数量与定单不符,由甲方负责,签收后若出现产品数量与订单不符,由乙方负责。
(4)甲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5)甲方向乙方供货的价格,参照东明养百老谷物食品有限公司发布的代理商价格(附件四)。代理商在销售甲方产品时,如在某一具体项目的销售中出现竞争激烈,需要较大幅度降价时,甲方向乙方的供货价格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出现此种情况时,乙方必须向甲方做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真实情况报告,甲方在核实完毕后,方可做出是否同意做出供货价格调整的决定。
2.退、换货
(1)商品出厂时甲方已经对产品进行进行严格质量检验,所有商品均为合格出厂。乙方提货时应当面清点数量,检查产品有无破损、雨淋或污染,并在收货确认书上签字,经乙方确认的收货,并在3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甲方将视为乙方合格验收,概不负责商品退换。
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负责产品的行业推广工作、参加行业展览,提高产品的度及美誉度。
(2)在甲乙双方签约后,甲方将提供给乙方产品资料,供乙方宣传推广使用,产品资料将按成本收取费用。
(3)甲方统一对乙方销售人员进行产品销售前的培训工作。
(4)甲方开通热线配合经销商对销售中的问题进行答疑,并根据各个市场的需要派遣技术人员前往乙方区域,帮助其进行营销推广活动,活动中发生的交通费及食宿费由乙方承担,顾问费和人员工资由甲方承担。
(5)为支持市场运作,扶持乙方的市场开发,当乙方的年进货额达到一定金额的时候,甲方将在乙方做推广宣传时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推广宣传工作必须由甲方聘请的专业咨询公司和乙方所聘请的广告公司共同实施。甲方将定期对乙方的销售进度、产品推广、市场规则的执行、品牌建设等情况给予综合考评,并且根据全国考评名次予以奖励。
2.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必须建立严格、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以便甲、乙双方核对。
(2)有关产品的广告宣传、促销方案均由甲方制定或指导,乙方配合有关内容的实施。由乙方自行操作的部分,需由甲方书面批准。在乙方自行操作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中,需以甲方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及相关的资料为依据,不得修改其内容,不得改变产品的用途。对于因夸大或虚假宣传而导致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形象、信誉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此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4)乙方不得妨害其他代理商的正当经营活动及正当利益。
(5)乙方不得将假冒产品以及同类产品混为一起销售,不准利用本公司的包装、商标、标识等自行生产或用于其它产品上,一旦发现乙方及其下属分销商违反此规定,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经销权,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6)甲方制定产品的市场零售指导价格,并且有权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乙方应在此价格基础上自主确定零售价格。零售指导价参照东明养百老谷物食品有限公司发布的价格表(附件一)。但乙方销售价格低于指导价95折时,需向甲方书面报备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销售,乙方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低于95折的打折销售行为,甲方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做出取消年度返利、直至取消经销商代理资格的处理决定。
第八条 商业秘密保护
有关甲方产品的销售价格、组织结构、销售计划、价格表、当地销售信息资料(如:销售价格、客户名录、库存等),以及其他有关甲方的资料,属于甲方产品经营的商业秘密,乙方不得将上述资料透漏给,否则甲方可根据情节严重与否做出扣除其代理保证金及取消年度返利的处理,情节严重者甲方将取消乙方的代理经营资格并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相关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遵守本合同,不履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违约方须按照本条第三款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按照本条第三款的约定,由乙方支付违约金:
(1)乙方生产、伪造、仿制、假冒、销售雷同甲方产品的行为,一经发现有此情况,甲方将取消其代理资格、取消所有返点奖励,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同时根据案值的大小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及追加经济赔偿的权利,情节特别严重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乙方年进货额低于任务指标的,将按比例相应扣除保证金的金额,来年继续签定协议的,应先补足保证金后再签协议,否则视为放弃;
(3)提供不实的申请资料或以欺诈手段取得经销资格的;
(4)制造、销售假冒东明养百老谷物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的;
(5)乙方连续180天内未与甲方发生正常业务往来的,被视为自动放弃其经营资格;
(6)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而被责令停业的;
(7)被司法机关勒令终止营业的。
3.违约金的计算:
(1)若甲方违约,则甲方退还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订金并依法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2)若乙方违约,则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订金不予退还并依法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等)。
4.本合同期满或双方同意提前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结清全部货款。乙方如因歇业、停业、组织变更或其他原因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时,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本合同属合法终止。
第十条 奖惩政策
在乙方按照甲方相关规定合理操作市场的前提下,对于销售和市场维护的程度予以下列奖励,所有的奖励采用下次进货折让的方式:
1.销量奖励:根据经销商的销售、网络开拓和维护、品牌推广、信息反馈等予以高额的返点奖励,甲方在给予乙方年度返点奖励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与返点奖励金额一致的正规发票,以便甲方财务管理;甲方给予乙方的年度返点奖励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计算所得税。
2.在乙方经营能力有限,不能完成本合同中规定要求或甲方规定的业绩指标,连续2年未能完成合同规定的年销售指标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且已缴纳的全部销售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解释权
本合同的终解释权归东明养百老谷物食品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在合同履行中,若出现纠纷,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并制定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异议的,以补充协议的条款为准。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有关甲方的说明:“东明养百老谷物食品有限公司”是甲方的公司名称,“养百老”是甲方的专卖连锁店品牌商标。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东明养百老谷物食品有限公司 (盖章)
签约代表:
乙 方: (盖章)
签约代表:
日 期: 年 月 日